2024年10月15日,位于寶山區月浦鎮園和路555號,上海晉泓實業有限公司在起重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起重傷害事故,導致1名工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60萬元。
經調查認定,上海晉泓實業有限公司“10.15”起重傷害事故是一起因工人違規作業,企業未嚴格督促工人遵守操作規范而發生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發生經過
晉泓實業在寶山區月浦鎮園和路555號廠房內,共有約26名工人從事鋼材存儲、包裝及搬運工作,由晉泓實業生產管理負責人祁某某與安全員嚴某兩人主要負責廠區內的安全管理。
2024年10月15日晚班,由晉泓實業晚班班組李某、宋某某、許某某3人負責包裝及提貨發貨。由李某負責在地面操作行車(持有特種作業證),許某某負責收發貨,宋某某負責操作型號:DDG400BX的包裝、翻卷輸送一體機。當晚22時47分許(視頻監控時間),李某將待包裝的鋼帶,通過地面遙控器操作行車吊運到包裝機上方,宋某某在操作打包機時,發現打包機內部零件托舉輥輪無法抬起,多次操作后仍然無法正常運作,故叫李某將待包裝的鋼帶放落于地面,后宋某某發現托舉輥輪被三角墊木卡住,其將包裝機電源關閉后,徒手欲將卡住的墊木取出無果后,李某將行車吊鉤移動到托舉輥輪上方,由宋某某利用吊鉤下的尼龍吊帶綁在托舉輥輪零部件上,后由李某操作行車起吊。22時57分許,在起吊過程中,因起吊的重力導致托舉輥輪兩端的緊固螺絲斷裂,輥輪從設備內部彈出,擊中李某頭部。事故發生后,現場工人撥打120電話,將其送往中冶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工人李某違反起重作業操作規范,違規使用起重機起吊固定在設備內部的輥輪,導致緊固件螺絲超過荷載斷裂,被彈出的輥輪擊中其頭部致死,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工人宋某某違反操作規程,盲目配合起重工李某實施違規起吊作業。
2.生產管理負責人祁某某,未嚴格落實現場管理,未及時制止工人違章作業行為,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3.法定代表人范華敏,未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未嚴格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4.晉泓實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落實,未督促、落實從業人員嚴格執行作業安全操作規程,現場監管不嚴格,未及時發現并制止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行為,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經調查認定,上海晉泓實業有限公司“10.15”起重傷害事故是一起因工人違規作業,企業未嚴格督促工人遵守操作規范而發生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事故發生經過
晉泓實業在寶山區月浦鎮園和路555號廠房內,共有約26名工人從事鋼材存儲、包裝及搬運工作,由晉泓實業生產管理負責人祁某某與安全員嚴某兩人主要負責廠區內的安全管理。
2024年10月15日晚班,由晉泓實業晚班班組李某、宋某某、許某某3人負責包裝及提貨發貨。由李某負責在地面操作行車(持有特種作業證),許某某負責收發貨,宋某某負責操作型號:DDG400BX的包裝、翻卷輸送一體機。當晚22時47分許(視頻監控時間),李某將待包裝的鋼帶,通過地面遙控器操作行車吊運到包裝機上方,宋某某在操作打包機時,發現打包機內部零件托舉輥輪無法抬起,多次操作后仍然無法正常運作,故叫李某將待包裝的鋼帶放落于地面,后宋某某發現托舉輥輪被三角墊木卡住,其將包裝機電源關閉后,徒手欲將卡住的墊木取出無果后,李某將行車吊鉤移動到托舉輥輪上方,由宋某某利用吊鉤下的尼龍吊帶綁在托舉輥輪零部件上,后由李某操作行車起吊。22時57分許,在起吊過程中,因起吊的重力導致托舉輥輪兩端的緊固螺絲斷裂,輥輪從設備內部彈出,擊中李某頭部。事故發生后,現場工人撥打120電話,將其送往中冶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工人李某違反起重作業操作規范,違規使用起重機起吊固定在設備內部的輥輪,導致緊固件螺絲超過荷載斷裂,被彈出的輥輪擊中其頭部致死,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工人宋某某違反操作規程,盲目配合起重工李某實施違規起吊作業。
2.生產管理負責人祁某某,未嚴格落實現場管理,未及時制止工人違章作業行為,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3.法定代表人范華敏,未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未嚴格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4.晉泓實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落實,未督促、落實從業人員嚴格執行作業安全操作規程,現場監管不嚴格,未及時發現并制止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行為,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