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條 市和縣、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租賃、安裝、使用和檢驗檢測實施安全監督管理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相關文件和資料;向起重機械設備租賃、安裝、使用(承租)和檢驗檢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執行有關起重機械設備管理規定的情況,復制有關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被檢查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違反安全技術規范和本細則的行為,發現在用的起重機械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四)對違反本細則規定購置、安裝、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責令將其清除出建筑施工現場。
第六十一條 市和縣、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單位、安裝(拆卸)單位、檢驗檢測、維保、使用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監督管理,對施工現場建筑起重機械按照《安徽省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檢查技術要點》組織經常性的和定期的專項檢查;對毗鄰學校、幼兒園、商場集市和城市主干道等公眾聚集場所的建筑施工現場使用的起重機械應當實施重點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十二條 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單位、安裝(拆卸)單位、檢驗檢測、維保、使用單位作為不良行為記錄記入企業信用檔案,一年內累積3次及以上不良行為記錄的限制建筑市場準入。
第六十三條 對建設、施工、監理、監督、租賃、安裝、使用、檢驗檢測等單位和個人,發生違規行為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觸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辦理建筑起重機械有關單位登記備案、產品、人員備案登記,市建筑安全協會辦理建筑起重機械租賃企業行業確認工作,在每年的第四季度集中辦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細則由六安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